历史学家的城市史研究

发布日期: 2006-10-07      浏览次数: 3082  


历史学家的城市史研究

——李增洪

任何历史研究都是人从社会现实出发对过去加以重新审视的过程,虽然我们不能像克罗齐所说的,历史的例证只有受到人们的关注、引起人们的兴趣时才能成为历史,但我们坚信人们对历史的研究是有选择的,这种选择的方向及主题是受时代影响的。因时代不同,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也经历了从传统史学到新史学的转变。

        在城市史研究中,传统史学向新史学的转变,主要体现在研究领域、研究视野的不断扩大上。在传统史学中,城市史是服从于政治制度史的研究。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传统史学热衷于城市起源的研究,在批判了罗马起源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城市起源学说:如基尔特(行会)起源说、马尔克(农村公社)起源说、特权(免税权)说、市场法说、封建领地(庄园)说、城堡(卫戍)说等。另外,对城市自治、行会等也做了一定的研究。人们所关注的是政治层面上的城市。20世纪初开始,人们对城市研究的视野进一步扩大,将目光投向西欧以外地区和国家的城市,并用对比的方法来研究城市问题。这其中的代表人物有比利时的亨利·皮雷纳(Henri Pirenne1862--1935),法国的年鉴学派等。而城市历史研究进步最大、成果最为显著的是城市个案的历史研究(后面专门以伦敦为例加以说明)

    纵观这一发展变化,我们可以将历史学家在中世纪城市历史研究方面的内容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城市与封建制度之间的关系;城市与资本主义萌芽;东西方城市的比较研究。

        一是城市与封建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比利时历史学家亨利·皮雷纳和费尔南多·布罗代尔(Femand Braudel1902--1985)认为,城市从一开始就是与封建制度相对立的。如皮雷纳就说:在任何一种文明中,城市生活的发展都必须依靠工商业。……过去埃及、巴比伦、希腊、罗马帝国或阿拉伯帝国的城市是这种情况,今天欧洲、美洲、印度、日本或中国的城市也是这种情况。这种情况的普遍性的原因在于必要性。……如果没有进口保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没有出口用交换品抵偿进口,城市就要灭亡。而布罗代尔的名言是不管在时间和空间里处于什么位置,城市总是一座城市”’。但是,英国学者莫里斯·多布与RH.希尔顿则认为,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是与西欧封建社会内部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与整个封建生产方式协调一致。

         二是城市与资本主义起源问题。这是与第一个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个问题,二者不尽相同。皮雷纳、MM.波斯坦(MMPostan1899--1981)L.芒福德(Lewis Mumford)、布罗代尔等人都认为,西欧城市是资本主义的摇篮。如波斯坦将城市看作封建汪洋大海中非封建的岛屿;布罗代尔说城市是近代性的前哨站在西欧,资本主义与城市基本上是同一件事。而多布则认为,西欧封建主义的解体源自乡村封建领主与农奴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并非城市经济发展扩大的结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早产生于农村而非城市。20世纪70年代以来,原工业化(proto-industrialization)史学的兴起也向传统城市论提出了挑战。原工业化理论认为,西欧工业革命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家庭工业蕴含了以工厂为基础的工业最终发展所需要的各种条件。而且,向工业生产转变的动力也来自农村,来自土地缺乏或贫瘠所造成的就业不足,来自农村人口的相对过剩。其中美国学者布伦纳再次强调了资本主义经济起源于乡村的观点。

        三是东西方城市的对比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东方的城市主要是政治中心,而西欧城市主要是经济中心、工商业中心,马克斯.韦伯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但是,随着人们对西方以外城市研究的不断深入,这种传统观点开始受到批判,越来越站不住脚了。如美国学者对中国城市的研究成果表明,历史上的中国城市并非全是政治型和消费型。施坚雅(Skinner)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城市既是政治统治网络体系的一环,也是经济交往网络中的一环,而且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网络的职能大有压倒政治统治职能的趋势。另外,罗兹曼(GRozman)、美籍华人学者赵冈,对19世纪末中国2000人以上的城市做了统计,共有7400个,而其中作为京师和府、州、厅、县治所所在地的政治中心城市尚不足1600个。看来,仅用政治中心或经济中心的观念来分析东西方历史上的城市已经不能解决问题了。

        历史学的、社会学的和法学的研究只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许多历史学家也涉及社会学理论的问题,如布罗代尔等年鉴学派的历史学家就是如此;许多社会学家也具有历史分析的眼光,如马克斯.韦伯就是明显的例子;许多法律史学家也试图站在历史的角度解决社会学问题,如泰格、利维和伯尔曼等人就很有说服力。这不足为怪,因为,无论是历史学、社会学还是法学,它们所面对的都是同样一个人类社会的现实和历史,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是他们研究重点、研究方法和所用理论上的些微差别,在研究领域上出现交叉或者重叠是正常的。因此,我们上述的区分只是为了叙述的方便,并不一定是非此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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