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走向城市的脚印

发布日期: 2007-03-19      浏览次数: 2274  


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经过了控制流动、控制盲目流动、允许流动、规范流动和公平流动的几个阶段。

1984年:中央提出农民可以自理口粮,到县以下的城镇务工经商,这是从控制流动转向允许流动的突破口。
    1993
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明确提出要发展劳动力市场,鼓励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在地区间允许流动。
    2001
年:江泽民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民进城务工,跨区域流动,是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搞限制性、歧视性的政策。
    2002
年:中共中央2号文件提出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就解决农民工进城限制、就业限制、工资拖欠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中国工会十四大提出,“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
    2004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
年: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各地区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他们在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国务院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将“制定和完善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2006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涉及农民工工资、就业、技能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全国妇联等12个部门共同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专题工作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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