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海高校都市文化E-研究院的项目经费,汇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号,不汇入负责人或其他个人账号。
二、 参照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拨款办法;每个项目的科研费分三次拨款。第一次百分四十,在项目启动时拨款;第二次百分之三十,在中期检查通过后拨款;第三次百分之三十,在结项后拨款。
三、 第一、第二次拨款,由项目负责人全权支配,用于支付与课题相关的费用。第三次拨款,供出版资助用。如果出版资助额超过第三次拨款数,由项目负责人另想办法解决,负责人可在第一、第二次拨款中留下部分经费作出版资助。如果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成果的出版不需要资助,则第三次拨款作为对负责人及项目相关人员的奖励,由负责人全权分配。
四、 若是集体项目,须有一人总负责。总负责人全权管理参加者的经费使用情况。
五、 收到项目拨款后,需由所在单位财务处开出正式发票,寄回E研究院供报销之用。发票上请写明上海高校都市文化E研究院科研项目。
六、 该说明自制定之日起生效。该说明的解释权归上海高校都市文化E-研究院所有。
上海高校都市文化E-研究院
2005年3月24日